| 海关第33号公告 |
| 尊敬的客户:
您好!
近日,我司得到有关部门通知:中国海关总署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我们预计该《公告》会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如下影响:
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通过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说发货人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HS编码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的货物的通关将有可能产生一定延误。
为将《公告》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我们希望您在如下方面给予配合:
1.尽快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或找到具备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的代理人。
2.提供快件商品HS编码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协助我司完成商品归类。
| | | 来源: 时间:2010-7-22 9: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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